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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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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内容


相关案例
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一子。2013年7月,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,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,调解书主要内容为,双方自愿离婚,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,双方相互不再追究。而2013年5月,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。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,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。

疑问
周某能否起诉索要精神赔偿,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?

解答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;至高法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八条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,并生育一女,导致离婚,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。

法院提示
法院认为,对婚姻不忠实,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,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,拆散了家庭,也伤及无辜的子女,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,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因此,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,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。

相关法条链接:
《婚姻法》
第四条: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
第四十六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”
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八条: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,适用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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